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现将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晋建总发[2015]33号《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规范建筑施工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转发至各单位,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其中《意见》中重要条款第四、五、六条要加强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及挂靠。凡在我市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须由其注册地住建部门开具无欠薪证明。
五、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将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单、岗位证书等文件报送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
六、施工单位应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劳务人员管理,配备现场专职劳务用工管理人员,监督施工劳务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对现场劳务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劳务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予以暂停招投标资格等处罚,属外地施工企业的清出太原建筑市场,不得在太原市承揽工程。对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追要工程款的施工单位,记入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