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5年7月30日通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全国率先提出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护,并将“卫生福利”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0元的卫生费。根据集团总公司工会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现将女职工卫生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本规定自2016年4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各单位工会要认真组织开展以《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为主题的学习活动,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